2004-12-30 12:00
皖国税发〔2004〕1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
二、为了确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的顺利上传、比对,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代开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稽核系统,录入信息的采集口径见《代开国税机关稽核系统基本信息采集口径》。
三、各级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最高开票限额暂设定为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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