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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4-11-15 12:00

 
深国税发〔2004〕1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5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通知》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等其他文件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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