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10 12:00
京财税[2002]24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1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剧院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大剧院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大剧院工程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设计单位参与国家大剧院工程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承建单位参与国家大剧院工程施工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对国家大剧院工程施工单位附设的工厂或车间,生产销售的直接用于国家大剧院工程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
三、 对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转增资本金所涉及的营业帐簿,免征国家大剧院主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合同的另一方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 对法国设计单位参与国家大剧院工程设计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享受免税政策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如不能分别核算,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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