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14 12:00
鲁国税发〔2001〕2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1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其增值税征免税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3号)有关规定办理。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