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28 12:00
豫国税发〔2001〕2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28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存货中已抵扣的税额、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留抵税款如何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总局,现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注销或划转前尚未销售的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也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对欠缴税款要立即组织入库。省局豫国税发[1997]229号文件停止执行。
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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