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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猪肉批发业户纳税地点的通知

2000-09-07 12:00

 
津国税所〔2000〕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0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由于猪肉批发业户的经营情况发生改变,原采取屠宰地源泉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已不再适应新情况的需要,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0年9月10日起,对进入猪肉批发市场经营的业户实行在市场就地纳税的征收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由于猪肉批发交易为深夜至凌晨进行,由税务干部入场征收难度较大,因此决定采取委托猪肉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入场经营业户按其实际销售额代征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主动与市场主办单位取得联系,做好委托代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原津国税所〔1998〕31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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