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17 12:00
厦国税流〔200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17
各直属局、区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为加强税收申报管理,堵塞管征漏洞,提高征管质量,现就流转税汇总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登记。厦门市的企业或外地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 纳税申报。
企业名称 税号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法人 邮政编码 分支机构名称 税号 地址 负责人 经营方式 核算方式 联系电话 税款、发票清理情况 1 2 3 4 5 6 企业 申请 理由 分 支 机 构 意 见
声明 兹保证本表格填写的内容及附送资料真实,如有不实,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意 见 调查人员意见 复审人员意见 市局审核意见 签名: 签章: 年 月 日 签名: 签章: 年 月 日 签名: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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