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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补充通知

1998-10-08 12:00

 
厦国税征〔1998〕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08  

各直属局、区局,各企、事业单位:

启用新版定额发票后,规范了纳税人的开票行为,发票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减少了国家税款流失,为充分发挥新版定额发票对税源的监控作用,现就启用新版定额发票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扩大到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供应予手填式的普通发票:

1、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经营活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销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增加定额发票的版面种类

 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管征工作的需要,定额发票增加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三种版面,其式样与其他的定额发票相同。

三、为满足纳税人财务核算的需要,定额发票清单增加记账联。

四、本通知自199811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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