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11-27 12:00
厦国税征〔199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7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纳税申报制度。定期定额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见附件二)。凡实际不含票销售额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原定额的l0%时,纳税人应及时自行填报 “定期定额纳税人销售额核定(自报)审批表”(见厦国税[1996]
二、重视帐簿凭证管理工作。市局已于前年、今年两年布置了在个体户定期定额纳税人中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各单位应自觉地将该项工作加以落实、巩固,并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在私营企业中推广建帐建证工作,要求在私营企业中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占90%以上。
三、做好征管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在日常征菅中,要规范涉税法律文书的使用、保管工作,做到定额调整依据充分、法律程序运用正确、涉税文书内容完整,真正做到依治税、文明行政。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人)
二、定期定额纳税人调整《评定》税额通知书
附件:二
定期定额纳税人调整(评定)税额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 厦国税 字NO:
行业
核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经研究评定你户自 年 月起月销售额(不含填开发票的销售额,填开发票部分据实计征税款) 元,每月应纳各税费为:
填值税
元
消费税
元
元
以上合计每月定额部分应纳税费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局 科(所)缴纳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告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定期限缴纳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于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征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送达人: 受送达人(签章):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联:第一联(黑色):回执联
第二联(红色):纳税人留存联
第三联(绿色):存根联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1-03-08
2011-04-15
2011-06-09
2011-04-19
2011-04-15
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