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10-04 12:00

 
豫国税发〔1996〕2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0-04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利用动物骨骼组织加工的鱼粉、骨粉、骨粒、羽毛粉、蹄角粉等产品,按照“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