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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02-14 12:00

 
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2-1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此复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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