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4-21 12: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特别消费税税款是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112号《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所列税目、税额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附件一: 附件二: 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1日 (89)国税流字第11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税目和税额: (一)小轿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每辆15000元,拉达每辆10000元,菲亚特126P每辆5000元,其他车每辆7000元;苏联、东欧以外地区进口车每辆40000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其中:天津夏利每辆10000元;其他车每辆20000元。 3.国产车每辆10000元。 (二)吉普车(包括变型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1、阿罗244每辆5000元;其他进口车每辆35000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5000元。 3.国产车每辆5000元。 (三)面包车(包括工具车) 1.进口整车每辆30000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0000元。 3.国产车每辆5000元(今年暂缓征收)。 税目和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三、特别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应税产品数量 四、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境内生产的应税小轿车,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者于交付货物时纳税;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于交付使用时纳税。 进口的应税小轿车,由进口报关者于进口报关时纳税。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纳税人受托加工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加工费之外向委托方收取。纳税人所收取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应在发票上如实注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代征机关缴纳。缴纳的特别消费税应在销售进口小轿车的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并在发票上如实注明。 六、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减免 (一)出口的应税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由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征的税款。有关退税手续,比照出口产品退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办理。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免征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免税。 除上述规定者外,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七、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关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八、征收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上交中央财政。 九、本规定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此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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