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模式应该借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简单的以自然年度作为纳税年度,而是以项目的生命周期作为纳税期间,施工过程中,先按照会计规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和成本,完工以后,再进行清算。
1、现行有效的会计制度中,无论是新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抑或是《企业会计制度2001》,对于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其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采取的都是完工百分比法。
2、完工百分比法的核心在于完工进度的确定,新收入准则把完工进度称为「履约进度」,当期收入根据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确定扣除前期已确认收入确认,当期成本根据合同预计总成本和完工进度扣除前期已确认成本确认。
3、建造合同准则下,完工进度有三种确定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4、新收入准则下,履约进度的确定有产出法和投入法两种。
(1)产出法,即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客户的价值来确定,如,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
(2)投入法,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如,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
5、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二)款对完工进度的确定也包括三种: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6、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果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当期确认成本与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定是一致的。
例1,某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1000万元,开工第一年累计发生成本300万元,完工进度为300÷1000=30%,则当期成本为:1000×30%=300万元。
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与计入损益的主营业务成本是一致的。
7、如果采用其他方法确定完工进度,一般情况下,当期确认成本与实际发生的成本会存在差异。
例2,某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1000万元,开工第一年累计发生成本300万元,当年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为35%,则当期成本为:1000×35%=350万元。
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与计入损益的主营业务成本存在差异。
8、这个差异如果只从会计的层面考虑,问题不大,毕竟完工进度的确定属于会计政策范畴,企业有选择的权利,不同财务人员也有不同的职业判断。
9、如果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来看,完工进度的确定也不应该构成税前扣除的障碍,只要是按照规定确认的成本,都应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能就比较麻烦了,未取得合规扣除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上例中的例1自无问题,而例2可能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如此一来,建筑企业如果按照成本法以外的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成本,还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问题。
11、笔者认为,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模式应该借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简单的以自然年度作为纳税年度,而是以项目的生命周期作为纳税期间,施工过程中,先按照会计规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和成本,完工以后,再进行清算。
不然,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成本却近乎按照收付实现制,是不是不太公平呢?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