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会变更?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三、基本规范(一)受理流程
……
4.提示纳税人及时完成税控设备变更发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等事项。其中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3.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
……”
因此,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兼营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因此,兼营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全部认证完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
因此,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的进项发票需要全部认证完毕。
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需要更换防伪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8.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当月生效或者次月生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次月生效。
9.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是否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0.进口抗癌药品是否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1.私募基金公司的同业存单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金融机构是指:
……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因此,私募基金不属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同业存单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得免征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初加工大米,其包装物是否需要单独核算?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包装物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包装物单独计价的,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6%税率缴纳增值税。
13.粽子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粽子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14.代办汽车过户手续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代办汽车过户手续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5.一般纳税人提供消防管道安装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消防管道安装服务的税率为10%。
文字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