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大家已经注意到,本次修订《个税法》时,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最后一项(第十一项)关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
迄今为止,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单方或联合发文的,大约有十一项。
可以肯定的说,修订后的《个税法》全面施行之日,就是这十一项规定被废止之时……它们既不会改头换面出现,也不会凤凰涅槃回来……以下这十一项规定按文件发布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文)】
三、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文)】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
七、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文)】
八、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九、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十一、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力有不逮的,请大家补充。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