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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股东”|短短几字的涉税风险你还不知道?

2018-09-04 10:48

   在国地税合并后,如果不处理和清理沉淀在账上多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将会导致今后税务稽查的风险。因此,合法处理企业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各种交易习惯和发票控税意识的淡薄,许多公司在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的现象。在国地税合并后,如果不处理和清理沉淀在账上多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将会导致今后税务稽查的风险。因此,合法处理企业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司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的几种情况实践中,公司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的主要原因与以下几种情况:
 
  1、股东从公司提取现金应对平常的送礼支出或行贿支出而导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2、股东从公司提取现金购买车辆、房屋而导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3、股东从公司提取现金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开支支出而导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4、股东从公司借出资金用于公司的购买支出,还没有向供应商索取发票来公司报销而导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
 
  (二)公司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的涉税风险1、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公司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其未归还的资金视同企业无偿给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6%依法缴纳增值税。
 
  (三)化解公司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的策略1、如果股东从公司提取现金应对平常的送礼支出或行贿支出或股东从公司提取现金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开支支出而导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则应采取以下策略化解:
 
  第一,如果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则进行利润分配,代扣20%的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然后,用公司应支付给股东的税后利润抵减“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分配给股东利润
 
  贷:应付利润——股东
 
  同时,
 
  借:应付利润——股东
 
  贷:“其他应收款——股东”
 
  第二,通过减资的法定程序消化“其他应收款——股东”的涉税风险。
 
  (1)减资的法律程序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一,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3)个人减资的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
 
  贷:其他应收款——股东
 
  2、股东从公司借出资金用于公司的购买支出,还没有向供应商索取发票来公司报销而导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的化解之策。
 
  第一,股东必须向已经发生购买支出的销售方或供应方索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来财务报销;第二,如果股东已经发生的购买支出,由于追求价格低而不索取发票导致无税前扣除凭证的,则应向原来的供应商支付税而补开、换开发票财财务报销;第三,如果股东已经发生的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属于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中第(1)项(2)项、第(3)项为必备资料。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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