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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2010-05-07 09:35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请问,这是指发生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还是指发生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是指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但有两个条件都要考虑。以下举例说明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的理解:

  1、假设销售收入为 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则: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假设销售收入依然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则: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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