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属非经营活动,即使是有偿提供也不征收增值税。不仅是借款,企业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我们知道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个人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是,如果该个人是本公司员工呢,企业向本公司员工无偿提供服务要不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举个例子,小王今年28岁,是一家餐饮公司的大堂经理,国庆节他就要结婚了,婚宴由公司免费操办作为业绩优秀的奖励,请问餐饮公司为小王提供的餐饮服务要不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小王是餐饮公司聘用的员工,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当然前提是业务真实,如果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收而故意把本来不是员工的硬做成员工,就是偷税行为了。但是并非所有税种都不征税,上述餐饮服务费用应全额计入小王的人员应税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餐饮公司代扣代缴,在企业所得税上餐饮公司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上我们进一步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36号文件第十条进行了如下解读:
本条是有关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才能征收增值税。
二、非经营活动即使是有偿的,也不征收增值税。非经营活动包括: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理解“有偿”
(一)有偿,是确立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之一。
(二)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有偿的具体解读和案例请见第十一条的政策解读。
(三)例外情形。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以上解读的脉络可简化为:
增值税仅对有偿的经营活动征税,对无偿的经营活动不征税,但视同销售行为无偿也要征税。
同为非经营活动,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服务限定为提供工资的服务,而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目前未有作出限制的规定。
综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属非经营活动,即使是有偿提供也不征收增值税。不仅是借款,企业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