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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用工渐行渐近,当务之急是梳理企业用工类型!

2018-08-30 15:27

   建筑施工企业实名制用工渐行渐近,和其他税费一样,员工社保缴纳也存在:该缴未缴,不该缴已缴的情况。个人认为:当务之急,应先梳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类型,为准确缴纳社保做准备。至少做到:应缴未缴情况,心里有数!

 
  一、劳动用工
 
  建筑企业总部人员及项目部管理人员,一般签订劳动合同,与建筑施工企业成立劳动关系。但何为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作出明确,司法实践主要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判断标准,但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处理。该通知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为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务派遣用工
 
  企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是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建筑施工企业的安保、清扫工作多使用劳务派遣工。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输出雇佣的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成立派遣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成立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在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时,才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建筑施工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实际上社保费包括在劳务派遣费用中了)。
 
  三、分包用工
 
  建筑施工企业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合法主体,后者使用的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无关。这个很好理解,但是提醒注意,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比如包工头,则该包工头招用的的劳动者与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成立劳动关系。这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为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劳务用工
 
  建筑施工企业临时用工,从增值税角度,劳动者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应税服务;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劳动者取得劳务报酬;从民法角度,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所以只要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劳动者提供税局代开发票,就可以入账税前列支费用,建筑施工企业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这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其自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五、总结
 
  1、只有劳动用工,建筑施工企业才需要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其他用工形式,由相关主体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对其工资、社保支出以工资表形式列入工程成本的!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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