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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制度【员工管理制度】

2011-08-19 14:05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来源:

  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

  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

  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

  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

  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

  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

  4、各部门接到院长批办交办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书面答复。院长或分管院长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馈给信访者。

  三、信访件的督办

  (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

  (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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