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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是多少?【固定资产残值率】

2011-08-08 13: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另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不是“一般掌握5%”或者“在原价的5%以内”

  是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另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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