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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屋装修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装饰会计]

2011-07-28 19:38

这里存在两种差异,首先是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其次是内资与外资企业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这在解答二也有类似规定。

   税务处理:
     内企:国税发[2000]84号文,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外企:国税函[2000]70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关于使用前的装修费,实际是初次装修费,该费用应计入房屋价格,这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也有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所以说704号文第一条的这种规定也是以《细则》的三十一条为依据的。

    当然,对某些企业,可能还会有特殊规定:如国税发[2003]70号、国税函[2000]906号:“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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