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8 10:54
|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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