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6 19:00
皖国税函[2002]20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4-28
关于启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购销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省局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规定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654号)规定执行。 二、从2002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本省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必须凭取得的《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他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三、《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发售工本费暂定为3.5元/本。 附件: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式样)(失效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371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的手工版普通发票使用无碳纸,具体详见2006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见纸质))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发票联 皖国税No0000001
购货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品 名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合计 合计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元 ¥ 结算 方式 销货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2002皖国税印字第1号20000本500000份××印刷厂 销货单位(盖章有效): 收款人: 开票人:说明: 1.成品规格:190mm×108mm=40K 2.发票共五联:第一联 存根联 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 发票联 购货方记账凭证 第三联 抵扣联 购货方扣税凭证 第四联 记账联 销货方记账凭证 第五联 提货联 购货方提货凭证3.印刷纸张: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干式复写纸,第一、二、三联背涂为紫色,第四联背涂为黑色,第五联用50克打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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