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6 19:00
豫国税函〔2002〕26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6-11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2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标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收取标准,我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于2000年1月份下发的《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予以明确:农村电价中维管费的标准,统一按0.05元/千瓦时执行。农村电量过少,经市地物价、电业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到每千瓦时0.06元。省局据此下发了豫国税发[2000]044号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标准进行明确并执行。
据河南省物价局、省电业工业局2000年7月份下发的《关于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豫价工字[2000]20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自2000年七月一日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按农村低压电量每千瓦时0.05—0.07元执行。据此,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应按此标准予以免征增值税。鉴于此收费标准随经济、经营状况的变化不断调整,为了便于全省统一执行,现明确:对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免征增值税的标准及执行时间问题,参照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间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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