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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7-26 18:49

 
黑国税发〔2005〕4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3-2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预缴增值税的定额税率暂定为6.5元/千千瓦时。(根据黑国税发[2006]170号规定:此条废止)

二、非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核定的增值税预征率为3.6%。(根据黑国税发[2006]170号规定:此条废止)

三、为便于管理和操作,我省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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