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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调给子公司用折旧能否扣除

2010-06-04 09:34

  【问题】

  我公司2009年购进一批固定资产,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其调拨给下属的子公司使用。该子公司独立核算申报纳税。请问,这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调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范围。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其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没有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对待,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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