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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1-07-18 17:4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证明。为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经与相关部门商定,现将饲料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产品检测机构

在云南省范围内,由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或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承担饲料产品的检验、检测。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应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检测,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函〔2004〕7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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