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1 14:51
关于201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1年度(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0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63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806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5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五、缴存情况核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等核查工作后(凡应缴存人数与实际缴存人数有差异的单位,还须另行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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