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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最新会计实务大全】

2011-07-07 13:31

2011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11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0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明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应统一适用25%的法定税率。

  《税收征管法》规定,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各个税种。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方式、方法等进行了规定。

  30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即通常所说的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定率征收由税务机关通过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通过计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定额征收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在定率征收方式下,核定应税所得率非常关键,30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具体来说,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税务机关在上述标准内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具体应税所得率。

  小型微利企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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