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6 13:50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免税规定
财税[2001]78号《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经过国家批准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可以免征废旧物资回收与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其他各税照常征收,国家也没有其他的补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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