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1 15:07
2011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网络业务代理等业务营业额问题公告如下:
一、网络业务代理的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网络业务代理,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委托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办进出口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与代办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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