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7 14:48
公告[2011]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就《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七条的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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