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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关于禁用旧版发票的公告

2011-06-17 14: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92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发票换版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销旧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全省地税发票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版发票(见湖北日报2010年9月28日公告),旧版发票缴销工作已于2011年6月15日结束。从2011年7月1日起,全省各企业、事业、团体、党政机关等单位,严禁接受旧版发票报账,否则视为无效票据或假发票处理。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新版发票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旧版发票销毁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使用旧版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各级公安部门对非法制作、贩卖假发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同时协助税务部门加大对“买方市场”使用旧版发票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经济税收秩序。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监管单位票据使用的管理,发现使用旧版发票的在报销时一律不予受理和列支,造成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财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全省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把用旧版发票报账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凡使用旧版发票报账的一律作为问题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处理,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

全省各级监察部门对利用旧版发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所监察对象故意使用旧版发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有关管理部门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后患的要作为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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