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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

2011-05-31 14:3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第8号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减免办法如下: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各区、市、县地税机关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通报同级国税机关,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认定审批程序

(一)个体经营的认定审批程序

1.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①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②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③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税收减免认定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减免税资格,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

3.税收减免审批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限额及征收方式;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运输业的除外)应当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审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批程序

1.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区、市、县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2)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3)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1)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2)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5)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3.税收减免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居民身份证;(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本年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本年度减免税资格及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当年预减免税总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

4.税收减免审批

年度终了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居民身份证;(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还应当持地税机关下达的《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减免税额,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三、其他规定

(一)关于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政策适用

对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的,该持证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政策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该文件第二条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服务型企业的界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服务型企业,如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四)关于“桑拿”的界定

“桑拿”应当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8元/人以下(含8元/人)的洗浴场所。

(五)关于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六)关于是否可以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七)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政策适用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八)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1.《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对于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对于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2.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大税发〔2006〕4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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