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0 16:28
某某国家税务局:
××××××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01日被贵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辅导期为2009年10月01日至2010年03月30日。我公司在×××县×××大道×××号,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法人代表为×××。主要经营××××××。
在辅导期内(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03月30日),我公司共实现销售收入××××××元,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应缴纳增值税额×××元,已入库税额×××元,税负为0.32%。
在辅导期内,我公司能准确核算,能遵守税法,能诚实经营,能按期纳税。
我公司预计今年内将实现销售收入80万元,为了更好地经营和发展,我公司特申请贵局批准我公司转正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特此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0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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