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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恩施华汇实业有限公司等二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2011-05-26 11:15


鄂国税函[2011]72号

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恩施华汇实业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州国税发〔2010〕49号)、《关于恩施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州国税发〔2010〕73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恩施华汇实业有限公司、恩施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符合享受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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