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5 14:17
【导读】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又发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4号文),在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市场政策等七大方面,延续了原有政策,在有些方面又进一步增强。
自《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发布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步入了快速成长的“黄金十年”。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又发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4号文),在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市场政策等七大方面,延续了原有政策,在有些方面又进一步增强。通过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新政策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的亮点。
一、拓展了软件与信息服务的支持范围
为顺应软件服务化、网络化发展趋势,鼓励服务创新,4号文显著加强了对软件服务的政策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得到高度重视。在财税政策上,相比18号文侧重对软件产品开发企业的税收扶持,新政对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的软件服务企业提出了“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扩大了此前国家在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对大范围的软件服务企业实行营业税优惠。在市场政策方面,4号文提出的“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政策,是18号文中没有的,也是中办发〔2004〕34号文(《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政务部门要积极采用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商品和服务”的具体实现,有利于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培育和做强软件服务企业。此外,4号文还提出“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这些政策将催生巨大的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市场,并促进产业的专业化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在进出口政策方面。4号文提出“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在新政策的鼓励下,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企业将加快拓展国际市场步伐,加快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加大了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
与18号文件相比,4号文件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和人才等方面,全方位加大了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在财税优惠政策方面,支持范围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扩展到封装、测试、材料、设备等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而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软件企业同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为加快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还对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也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且所得税优惠的实施可根据产业技术状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国家采取专项措施予以解决。扶持企业成长方面,除了给与财税优惠政策,优化投融资环境外,4号文还鼓励通过并购重组、加强资源整合等方式做大做强集成电路企业。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4号文提出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加强对产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以及企业的技术开发综合能力的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对集成电路企业技术研发扶持。在完善产业链方面,新政提出了财税政策、产业资源整合等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在人才培育方面,类似软件学院,鼓励设立微电子学院加快集成电路人才的培养,出台了人才激励、培育与引进的政策措施,以满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要。
三、增强了对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力度
4号文从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要素方面加大了对龙头企业的培育。新政强化专项资金支持和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投入,投融资政策措施更丰富和完善,国家鼓励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采取设立专项产业资金,也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成立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资金,更好地支持产业发展,此外,知识产权质押和风险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助于解决企业做强做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明确提出了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在技术研发方面,比原有政策增强了对集成电路关键技术的支持,有助于企业掌握自主可控的核心关键技术,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市场方面,新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大力挖掘内需市场,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企业发展优化了产业环境,拓展了市场空间;在人才方面,强化了企业人才的培育、引进、激励政策。特别是新政提出的鼓励加强产业资源整合,防止跨区域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各种形式的障碍,对培育龙头企业意义重大。这一政策,将与我国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27号文),以及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一起,加快我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的进程。
四、提升了软件产品及服务的价值
长期以来,我国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被低估。4号文新政从软件生产方、软件流通方和软件消费方三个环节,提升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知识产权得到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正版化得以进一步推广,软件价值进一步突显。一方面,4号文延续了18号文的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保护的政策,新提出了鼓励企业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政策,同时,延续并扩大了原有财税优惠政策,提出了改善了企业投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有利于企业更加重视软件开发和利用知识产权,大大提升了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另一方面,新政延续了18号文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打击软件盗版方面,政策导向从专项治理向常态化、法律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8号文从禁止软件侵权的角度提出要使用正版软件,而4号文则把软件正版化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提出要建立软件正版化的长效机制。软件正版化不仅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而且有利于规范和扩大软件市场,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为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4号文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产业研究方向的引导,国家支持方向集中到对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技术领域,如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等。二是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技术领域的支持。三是鼓励设立和建设国家级研发中心,提出由企业牵头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政策措施。四是更加重视企业能力的全面提升,新政鼓励企业在标准制订、研发能力、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
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而言,虽然4号文已经出台,但是仍然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从国家层面来看,要抓紧时间出台政策的实施细则,这需要多部委通力配合,整合资源,共同协调推进新政策的细化与落实,出台4号文实施行动计划。对地方政府而言,要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分析产业特色和优势,按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具体细则的制定方面,特别是有关企业资质认定、技术创新支持等,应重视中小企业的需求,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使广大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政策优惠。同时,在重点项目建设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方面,应合理设置条件,选择好重点企业,支持高端业务,扶优扶强,实现政策执行上的可控、可操作。在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用户等产业各届协同推动下,我国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将迈向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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