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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5-30 09:12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市属各有关企业、培训机构、示范园区:

现将《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教育部共同签订的《关于共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协议》,促进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预算法》、《企业财务通则》、《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9〕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和引导将西安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凡注册地、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和示范园区,不分所有制形式,符合相关条件,均可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扶优、扶强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扶持对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有一定带动作用的服务外包优势企业和培训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经营理念先进、管理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服务外包企业优先发展。

第五条 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原则。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征集、审核、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政府、园区、企业、高校、培训机构各级联动,相互配合,做大做强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资金筹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56号)及市政府有关常务会议精神,2009年至2011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西安市支持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园区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市科技研发资金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

第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科技研发资金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支持我市软件服务外包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2、支持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新城建设的资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西安市支持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园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3、支持我市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发展、人才培训、公共平台建设的资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拓展国际市场、扩大业务出口、获取相关资质认证;支持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进驻示范园区的场地费用补贴及所得税地方留成奖励;支持高端人才引进、大学生岗前职业培训、企业录用人员补贴;培育产业品牌,加大对国内外知名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支持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

高新区、经开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碑林动漫产业园等示范园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本区域内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人才培训项目进行扶持;当年已享受过示范园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市财政安排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相关资金扶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的计划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专项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资金管理计划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每年开展资金项目征集、申报和评审工作时,应将项目初审意见报送西安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促进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等措施,组建大型国际化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成功实现海外并购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前期调研、咨询、商务费用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为8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当年业务量与新录员工人数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或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其新增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贷款贴息,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出口。对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或增长达到100%的前20户企业,根据出口增长和利税贡献,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户每年5-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审核后的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每年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期限五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获取国际认证。对当年获取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企业,参照国家补贴办法给予认证补贴(示范园区内企业由园区给予认证补贴)。对当年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SAS70)、P-MARK/PIPA以及系统集成资质等认证的企业,根据认证类别的合理成本确定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取得多项国际认证和认证升级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最多可提出三项申请,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已享受认证补贴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随后两年的认证维护费补贴。

第十六条 加强投资促进扶持。加大对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宣传推介力度,拓展国际市场,扩大招商引资。对我市每年举办的国内外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推介活动,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符合申报规定的,由市财政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纳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园区和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市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组织和认可的国内外专业展会和招商推介活动,给予每次不超过支出费用70%的补助,对每家园区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每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对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传统行业企业将信息部门单独剥离,并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成立独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按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由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对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软件和服务外包100强企业来西安设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并承诺在我市注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由示范园区对企业办公用房的租赁、购买以及个人购房落户等给予资金补贴;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示范园区给予连续五年的全额奖励。市财政通过专项资金按照市与园区所在开发区(基地)以及相关区财政体制对其进行补助。对于特大型企业的引进,可按我市重大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一批具有服务外包发展基础和增长潜力的开发区及大学园区作为“西安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支持示范园区进行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力系统、网络系统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业发展环境。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实际投资的30%。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与中国服务外包信息平台建设,对西安市服务外包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区县(开发区)或企业新建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产业环境建设、规模扩张型企业投资项目,可通过股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园区、企业、培训机构争取中省政策和资金扶持。同时,按照《共建协议》和国家部委相关政策要求,对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按管理级次由市本级和园区对应给予配套扶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市委、市政府及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外包重点支持项目。

第五章 支持人才培训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培养高端人才。鼓励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外进行定制培训。对在境外工作或学习满60天以上的,由示范园区给予往返机票补贴;对赴境外进行三个月以上定制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被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端人才,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户企业支持每年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七条 实施高级人才补贴机制。鼓励企业引进中高级人才。对示范园区内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高端人才年薪(工资性收入)达到7万元以上的,按其应缴且已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每年由园区所在开发区(基地)以及相关区财政按市、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期限为5年。市财政按照市与园区所在开发区(基地)以及相关区财政体制对其进行补助。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从国外和外地聘请首次来我市工作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薪25万元以上,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企业注册经营纳税地的示范园区所在开发区(基地)以及相关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推进人才就业和创业。鼓励和引导应届毕业生在本地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推荐企业申报国家支持;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推荐培训机构申报国家支持。对未获得国家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参照国家标准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对经培训后在示范园区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学生,由示范园区给予学生本人不超过培训费用15%的资助。

第三十条 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对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且办学质量通过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证备案的,经考核认定授予“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对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人才培训教材体系建设等相关方面的必要支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做出全年安排并确定支持范围和标准,根据人才培训基地的各项工作实际完成情况报西安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第六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资金申报条件

1、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以上,最终服务对象为境外发包商且签订中长期合同。

2、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具备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师资力量等条件和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3、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财政资金的行为。

4、提出申请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商务部要求填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报送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资金申报资料

1、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与发包商签订的合同、出口证明(海关证明、外管核准件、银行进帐单等);

3、服务外包企业的认证或升级证书、认证合同、费用明细清单及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付汇证明;

4、培训机构的相关资质、培训方案、课程安排和收费标准以及培训人员名单、颁发的学生考核合格证书、学历证明、学费发票、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5、开拓国际市场参会通知(邀请函)、相关费用证明、参会情况及取得的主要业绩情况;

6、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及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

7、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8、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程序

(一)资金项目征集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按照全市下一年度产业发展计划制定项目征集指南,报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面向社会征集项目。

(二)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申报资料应按各项目分类于每年3月15日之前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全程负责项目的征集、审核工作。市财政局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将市级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资金实行联动节点制管理,市财政将项目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先期预拨70%,待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30%资金),区县(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和配套管理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审核并拨付,且实行先垫付后补助的原则。

第七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于收到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项经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资产管理办法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各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上报申报资料,对于在上报资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缴全部补助资金,今后三年内将取消享受各项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在我市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含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开发、工业设计和管理、互联网增值业务等)的企业、培训机构及专业从事示范园区投资运营管理的企业,上述企业由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程序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依照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兑现资助。5年内对企业的综合资助额度原则上以5年内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总额为限。

第四十条 符合本办法的服务外包企事业单位,可择优选择享受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或示范园区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西安市人事局联合印发的《西安市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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