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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关于申报2007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认定和第三批软件产品登记的通知

2011-05-15 14:24

各有关企业:

2007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认定和第三批软件产品登记以及软件产品延续登记等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相关企业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认定办公室(先报送一份)。申报有关要求详见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ahsoft.org.cn/)

省软件协会办理电话:0551-3632588联系人:刘国举王先芳

市信息产业办咨询电话:0555-2483234联系人:白 莹

附件: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情况介绍

马鞍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情况介绍

一、“双软认证”基本介绍

软件申报受理部门:安徽省软件协会

联系电话:0551-3632588;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435号(省人大办公楼13层);

网址:http://www.ahsoft.org.cn/

时间:软件企业登记每年7月、11月两次

软件产品登记每年3月、7月、11月份三次

每年的3月进行软件企业年审

认证详细内容请查阅《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可在省软件协会网站下载。申报表具体填写要求参见网站的“双软认定”申请指南。

二、软件企业认定

(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节选)

1、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5、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由企业主管税务部门签章认可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软件产品销售明细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或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三)软件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受理后,集中进行评审;

3、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4、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软件产品申报

(一)软件产品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自产软件产品送到省软件检测中心检测。电话:0551-5325922,地址:长江西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

(二)软件产品登记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受理后,集中进行评审。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3、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4、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公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四、软件企业可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节选)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25号)

第三条 鼓励省内外投资者在我省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创办软件生产企业。

(1)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以及省级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所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6)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 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2003]88号)

软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软件企业人员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010年前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企业及个人。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47号)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软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软件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或年度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软件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详细内容请查阅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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