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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5-12 16:05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增强软件企业的竞争力,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建立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保证该发展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发展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发展资金资助、奖励和补贴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 项目类

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的资助,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实施与管理。

2、对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给予资金配套。

(二)奖励和补贴类

1、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前20名的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软件企业年度软件外包收入、软件出口、企业税收等各类全市前10名的奖励,奖励标准为5万元。以上各类奖励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2、企业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次软件企业认定补贴不超过800元,每个软件产品登记补贴不超过2500元。

3、企业通过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奖励,奖励标准为通过4级、3级、2级、1级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企业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及集成(cmmi)认证的奖励,奖励标准为通过cmmi2级、3级的奖励20万元,通过cmmi4级、5级的奖励30万元,对通过cmmi3级认证后又通过cmmi4级认证的企业给予差额奖励。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奖励,奖励标准为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的给予一定资助。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4、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和“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奖励不低于5万元,每个“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奖励不低于3000元。

5、对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经海关出口的年新增部分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6、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对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30万元;对进入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发行上市方案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对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对已上市软件企业实现对中小软件企业并购的给予奖励性资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并购支出的50%,每例并购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实施以上资助、奖励和补贴所开展的相关评审评估工作经费。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项目类

申报条件见《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

(二)奖励和补贴类

申请单位须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软件服务企业。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类

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提供申报材料。

(二)奖励、补贴类

1、南京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类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4、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前20名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外包收入、软件出口、企业税收等各类全市前10名的,统计年报原件;

5、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补贴的,有关认定证书复印件、认定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

6、系统集成资质认证、cmmi认证、pcmm认证、iso27001/bs7799认证、iso20000认证、sas70认证、psp认证奖励的,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材料;

7、新增软件产品出口奖励的,申报年度及前一年度的软件产品出口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复印件,以及相关工作材料;

8、优秀软件产品奖励的,中国优秀软件产品须提供获奖证书,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按《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宁科[2007]249号)提供申请材料;

9、软件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按《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07]89号)提供申请材料;

10、专项工作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申请与受理采取分类方式。项目类,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实施与管理;奖励、补贴类,实行常年申请、集中审核,每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执行。

第九条 申请项目类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申请奖励、补贴类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或其委托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申报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或审核,批准立项后共同行文下达,并办理计划项目合同签订及资助、奖励和补贴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类发展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补贴类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软件企业的技术研发、资质认证和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对立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2006]256号、宁财教[2006]8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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