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2 15:53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软件科技人才在宁创办软件企业,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 [2008]82号),建立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为保证该种子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种子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种子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种子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创业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对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和辞去现有职务、具有一定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以经认定的自有技术成果在宁初次创办软件企业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开展相关评审评估工作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含申报年度)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并由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和辞去现有职务、具有一定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在宁初次创办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在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申报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创业人员应拥有自有技术成果或经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
(四)对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对由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注入风险投资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商业计划书;
(四)企业所在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推荐函;
(五)创业人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六)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经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权益证明及技术评估材料等;
(七)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辅助材料(如有关专家推荐材料、资信证明、相关个人材料等)。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6月份组织种子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对审查合格的批准立项并共同行文下达,办理项目合同及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获资助单位对种子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种子资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获资助单位须纳入南京市软件产业统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过程管理,委托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进行跟踪检查并连续两年对立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资助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或需对项目实施内容、指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撤销、终止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清算,并清退结余经费。
第十四条 获资助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的,或截留、转移和挪用种子资金的,以及财务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将相关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省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推荐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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