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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05-29 15:25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 [2008]82号)精神,激励软件企业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纳税的软件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2007年1月1日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奖励额度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是指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纳税的软件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中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

(二) 申报奖励期内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主要是指工资薪金,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每年会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对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奖励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及其他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有效护照)等;

(四)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申报人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代扣代缴税款证明;

(五) 2007年1月1日后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发票复印件;

(六) 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办理专项奖励基本程序:

(一) 市科技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布置申报上一年度专项奖励的具体工作。每年3月份、9月份为申报受理时间;

(二) 申报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材料;

(三)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批准,并公布专项奖励获得者名单;

(四)市财政局按年度将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下达至市科技局。申报企业接到批准通知后,凭有效证明到市科技局办理奖励资金给付手续。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本奖励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分级承担。年中发生奖励时,在市区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由区承担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清算,由区上解市。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软件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追回奖励,并依法追究申报企业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宁科[2003] 78号、宁财教[2003]195号、宁地税发[2003] 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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