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0 09:40
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使国家鼓励软件产业优惠政策落实到软件企业,促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现将《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
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在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中提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后,均可享受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条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软件企业认定与年审工作。包括推荐和管理全省认定机构;发布管理办法;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批;对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条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是省信息产业厅推荐并授权的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审。
第六条 从事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的程度
第七条 申请软件企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省信息产业厅要求出具其他材料。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须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申请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由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提出初选名单上报省信息产业厅。
第九条 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会签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以后,公布认定结果和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各软件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湖北省软个行业协会提出年审申请并上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按国家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度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将年审结果会签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省信息产业厅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认定证书为本年度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及湖北省的有关鼓励政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章 认定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对软件企业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认定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视情况撤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和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应提交复审申请书(含有关证明材料),省信息产业厅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复审的答复,并在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五条 未按时申请年检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报告变更情况,省软件行业协会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湖北省实行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公布制度,省信息产业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
第十八条 获证单位遗失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必须通过由省信息产业厅指定的媒全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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