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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上海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2011-05-13 09:4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市政府《上海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 对经认证的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我办实行备案服务制。对备案企业,我办将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提供优先服务。

2、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到境内外上市。协调和解决备案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辅导、股票发行及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3、 对备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我办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推进其进行股票期权等激励约束制度的试点。

4、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具体参见沪府发〔1999〕40号文)

5、对已上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根据有关规定优先支持其在证券市场上通过筹资、重组创新等方式进行发展。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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