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9 09: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由于我们前期的填报详解大部分内容是依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编写的,本期我们把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在进行一下梳理,供纳税人参考。
利润总额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关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适用对象的表述更清晰准确。
原填报说明对于收入和成本明细表的适用对象是这样表述的:“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这种表述是以纳税主体适用的不同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的,这样分类在表述上重叠且不够明确。
新填表说明改为:“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对比发现,修改后的报表适用对象是以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为标准划分的,这样表述非常清晰准确,不容易产生歧义,纳税人很容易识别本企业所需填报的报表。
2.行次填报用词更严谨。将原来的表述为“根据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现在修改为“根据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由于这些数据不是仅仅靠分析就能填报的,要经过必要的计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较严谨和科学。
3.附表一(3)表间关系说明进行了修改。原报表说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报说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第11行”。这样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间的对应关系就清晰了。
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工资及三项费用填报说明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填报说明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的部分。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
新填报说明修改为: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修改后的填报说明把关于工效挂钩的表述删除了,这样修改的原因可能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该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而有的企业本年度计提工资但可能并未实际发放,本年度就需要纳税调增,待下年度实际发放时又应该纳税调减。这样,存在纳税调减的企业可能就不止工效挂钩的企业了。
2.取消了个别纳税调减项目。原填报说明中利息支出、社会保险等项目都有调减项目、填报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的差额,即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新填报说明将此修改为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调增、调减金额均不填。这就意味着,当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时大于部分要调增,但当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按账载金额扣除不允许作纳税调减。
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主要变化
关于境内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原填表说明有较为详细的表述,但存在一些争议。新填表说明对此作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删除了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表述,因为此部分表述并不够明确,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期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再作明确规定。二是新的填表说明把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明确界定为税后境外所得。
另外,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中增加了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为弥补完的亏损。
总之,新的填表说明与原填表说明相比表述上更准确、更严谨,但也缺少了一些可操作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一段时间内出台更多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说明新申报表的填报细节,望纳税人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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