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9 09:52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了“拆迁还房”业务。请问,企业应该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可见,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业务具有特殊性,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销售,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拆迁还房”业务,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要计入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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