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15: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由于资金周转的问题,往往会出现当月仅发放奖金,如季度奖、安全奖等,而未发放工资、薪金的情况,或者既发放了奖金,又补发了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薪金。在这两种情况下,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的意见。
企业认为,国税发[2005]9号文既然规定雇员取得的非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雇员如果当月没有取得工资、薪金,那么应仅就该雇员取得的奖金扣除2000元之后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雇员当月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不管是哪一个月份的),那么就应该将奖金与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企业雇员取得的该笔奖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如果当月没有取得工资、薪金,一种看法是,该笔奖金不能扣除2000元,直接按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收。另一种看法是,应与该月份的应发工资、薪金合并(不管该月份的工资、薪金何时发放),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雇员当月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不管是哪一个月份的),处理方法与企业的理解一致。
笔者认为,虽然雇员当月没有取得工资、薪金,也不应扣除2000元,而应直接按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征,因为企业的通常做法是在发放工资、薪金时扣除2000元的。另一方面,不应与取得奖金月份应发工资、薪金合并,因为其中牵涉到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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