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7:24
问:
我公司于2009年11月缴纳了2008年度的企业年金,国家关于年金个税的文件于12月份下发,请问:我们的个税应“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还是“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同时,“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时的“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是每个职工算一个月平均工资额分别确定税率,还是计算全公司员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工资额统一确定个税税率? |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2009年11月缴纳企业年金,属于本通知下发前,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应按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该方法中“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是指每一个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具体到每一个职工分别确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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