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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11-04-15 15:45


厦地税函〔2011〕2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虑到墓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滞纳原因较为特殊复杂,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企业2009年以来取得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纳未纳的营业税款在2011年6月30日前入库的,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入库的和今后应纳滞纳的均按征管法规定一律加收滞纳金。请各基层局接此通知抓紧征收入库。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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